刘万雪,社旗县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88222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社旗县律师刘万雪专业知识深厚,作风严谨,思维缜密,应变灵活,尤其精通民商法、合同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熟悉... 详细>>
律师姓名:刘万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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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起,中国开始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此举将有利于改善劳动力市场的用工环境、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从而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通知提出,从2007年起,中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丽宾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为了加快实现去年制定的“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该计划提出到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的劳动合同是比较规范的,关键是一些小企业常常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隐瞒企业用工情况的行为,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张丽宾说,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之后,将对这部分企业的用工行为起到进一步的规范作用。
中国劳动用工制度用20年的时间经历了由政府计划用工到企业自主用工的根本改变。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政府职能在规范企业用工上出现缺位。
上月末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乌日图在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透露,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时发现,很多地方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不了解当地企业用工的情况,底数不清。企业自主用工以后,政府主管部门没有信息渠道和管理手段了解各类企业的用工情况。
张丽宾表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可以在尊重企业自主用工权利的前提之下,掌握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其市场监管的职能。
通知也特别提出,要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研究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安徽、云南、宁夏等省(区)已下发文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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